- 五、領班遴選方式: (一)十二區清潔隊、直屬清潔隊、溝渠一、二隊及資源回收一、二隊領班分二階段方 式遴選,第一階段採開放登記遴選,遴選資格除須符合本要點第四點遴選標準之 要件外,並需取得分隊成員三分之一人數連署(可重複連署),獲連署通過後再 經區隊資格審查通過列為候選人。 第二階段即由該分隊全體成員投票,得票數最多者當選,最高票當選者得票數須 超過全分隊投票隊員及市民臨時工人數二分之一;無人得票超過二分之一時,由 得票最高之二人,再投票決定之,由高票者當選。 駕駛領班亦比照分隊領班遴選方式實施之。 (二)掩埋場、水肥處理隊領班由場(隊)長圈選二人列為後選人,再經相關成員投票 ,由高票者當選,並報局核備。 修車廠領班由廠長遴選,簽報局長核准。 (三)投票事務依「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外勤隊、掩埋場暨修車廠辦理領班遴選投票 注意事項」辦理。
- 八、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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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2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06 月 07 日
中華民國91年6月7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市環三字第09131672300號函修正發布第5、8點條文;並自函頒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