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費專供空氣污染防制之用,其支用項目如下:
一、關於主管機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事項。
二、關於空氣污染源查緝及執行成效之稽核事項。
三、關於補助及獎勵各類污染源辦理空氣污染改善工作事項。
四、關於委託或補助檢驗測定機構辦理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事項。
五、關於委託或補助專業機構辦理固定污染源之檢測、輔導及評鑑事項。
六、關於空氣污染防制技術之研發及策略之研訂事項。
七、關於涉及空氣污染之國際環保工作事項。
八、關於空氣品質監測及執行成效之稽核事項。
九、關於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相關費用事項。
十、執行空氣污染防制相關工作所需人力之聘僱事項。
十一、關於空氣污染之健康風險評估及管理相關事項。
十二、關於潔淨能源使用推廣及研發之獎勵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事項。
前項空氣污染防制費,主管機關得成立基金管理運用,並成立基金管理委
員會監督運作,其中學者、專家及環保團體代表等,應占委員會名額三分
之二以上,且環保團體代表不得低於委員會名額九分之一。
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及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
關分別定之。
第一項空氣污染防制費有關各款獎勵及補助之對象、申請資格、審查程序
、獎勵及補助之撤銷、廢止與追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級主管
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