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補助計程車裝置液化石油氣設備,以 改善空氣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 二 凡設籍台北市 (以下簡稱本市) 領有液化石油氣車輛行車執照之計程 車,經由本市計程車營業區域內 (台北市、台北縣、桃園縣、基隆市 、宜蘭縣) ,政府核准之合格改裝工廠改裝液化石油氣設備,得依本 要點之規定申請補助。
- 三 每輛汰換、新購或改裝計程車補助新台幣二萬元,依申請先後順序, 至年度補助預算發放完畢為止,如申請案件未達預算數,賸餘經費得 保留至次年度繼續辦理,如申請案件超過年度預算數時,得保留至次 一年度優先補助。 補助經費由本市監理處 (以下簡稱監理處) 編列預算支應。個人經營 計程車、計程車客運業及計程車運輸合作社,同一車額補助以一次為 限。
- 四 申請補助時,應備申請表 (格式如附表) 並繳驗有關文件自行或委託 本市計程車相關各公 (工) 會或政府核准合格之改裝工廠向監理處辦 理。補助款得委託合格改裝工廠代為具領。 (法源資訊編:附表請參閱 台北市政府公報 87 年冬字第 58 期 7 頁)
- 五 自備車輛參與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而行車執照車主登記為雙方者,由 車輛所有人申請補助。
- 六 受理申請補助時間,由監理處另行公告。
- 七 改裝工廠應對其改裝車輛之車號、進出廠之時間表、車輛所有人名稱 及改裝人員證號造冊列管,並保存二年,以備查核。
- 八 如經查獲未立案工廠改裝計程車,而以合法改裝工廠具名改裝並代申 請補助者,除移請相關單位依法處理外,並即停止受理該計程車申請 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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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5-3004
臺北市補助計程車裝置液化石油氣設備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7 年 12 月 09 日
中華民國87年12月9日臺北市政府(87)府交監字第8708906500號函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