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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7-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1 年 04 月 03 日
中華民國91年4月3日臺北市政府府工衛字第09018546200號函、臺北縣政府北府環下字第0910007521號函、基隆市政府(九一)基府工水字第029404號函會銜修正發布全文5點;並自即日起施行
  • 一、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奉行政院裁示辦理淡水河系污水下水道 系統營運管理,負責八里污水處理廠營運,為回饋地方,特訂定本要 點。
  • 二、回饋經費之數額,每年按淡水河系污水下水道系統使用費總額百分之 五編列回饋經費。但在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金額未達八里污水處理 廠操作維護成本總額前,每年暫依該廠操作維護成本總額百分之五編 列回饋經費。
  • 三、回饋經費數額由本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編列於該處之單位預算 內,以八里污水處理廠操作維護成本總額提撥,其分擔比例比照淡水 河系污水下水道系統整體營運管理經費之分擔比例,由臺北縣政府、 基隆市政府及臺北市政府依處理之污水量比例分擔,其執行計畫由八 里污水處理廠所在地 (以下簡稱八里鄉) 之八里鄉公所擬訂,送本府 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編列預算。
  • 四、回饋經費完成法定程序後撥交八里鄉公所辦理,以補助地方開闢公共 設施、發放清寒獎學金、助學金、辦理醫療衛生、環境保護、社會福 利及藝文與育樂活動等。
  • 五、八里污水處理廠招考職工時,八里鄉保障總錄取名額百分之三十,其 中該廠所在地之村保障總錄取名額百分之十五,但如以上之當地人士 因成績未達最低錄取標準或報名人數不足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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