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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7-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8 年 06 月 10 日
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臺北市政府(98)府工衛字第09812786500號函、臺北縣政府北府水設字第0980450355號函會銜修正下達全文5點;並自即日起施行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奉行政院裁示辦理淡水河系污水下水道 營運管理,負責八里污水處理廠營運,為回饋地方,特訂定本要點。
  • 二、回饋經費之數額,按下列公式計算編列: 次年度污水處理廠回饋金=前一年度該污水處理廠平均每日實際污水 處理量(噸)x每噸污水應提列之回饋金x365 (天)。 前項每噸污水應提列之回饋金,依前一年度該污水處理廠平均每日實 際污水處理量規模之不同,按下列規定逐級累加計算: 第一級 二萬噸以下部分,每噸污水應提列回饋金新臺幣 0.325 元 。 第二級 超過二萬噸至十萬噸部分,每噸污水應提列回饋金新臺幣 0.25 元。 第三級 超過十萬噸至三十萬噸部分,每噸污水應提列回饋金新臺幣 0.175 元。 第四級 超過三十萬噸至六十萬噸部分,每噸污水應提列回饋金新臺 幣 0.1 元。 第五級 超過六十萬噸至一百萬噸部分,每噸污水應提列回饋金新臺 幣 0.05 元。 第六級 超過一百萬噸以上部分,每噸污水應提列回饋金新臺幣 0.0 25 元。
  • 三、回饋經費數額由本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編列於該處之單位預算 內,以八里污水處理廠操作維護成本總額提撥,其分擔比例比照淡水 河系污水下水道系統整體營運管理經費之分擔比例,由臺北縣政府、 基隆市政府及臺北市政府依處理之污水量比例分擔,其執行計畫由八 里污水處理廠所在地(以下簡稱八里鄉)之八里鄉公所擬訂,送本府 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編列預算。
  • 四、回饋經費完成法定程序後撥交八里鄉公所辦理,以補助地方開闢公共 設施、發放清寒獎學金、助學金、辦理醫療衛生、環境保護、社會福 利及藝文與育樂活動等。
  • 五、八里污水處理廠招考職工時,八里鄉保障總錄取名額百分之三十,其 中該廠所在地之村保障總錄取名額百分之十五,但如以上之當地人士 因成績未達最低錄取標準或報名人數不足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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