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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2-02-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0 年 07 月 31 日
中華民國80年7月31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80)北市環秘一字第2255號函修正
  • 一 目的:為加強各外勤單位清潔車輛補胎作業,並予適切管制,以增進 工作效率,減少托修費用,並防止弊端發生。
  • 二 補胎支援: (一) 福德坑修護站及建國南路停車場補胎站及修車廠應分三班 (七時~ 十五時,十五時~廿三時,廿三時~次日七時) 開放,負責修換本 局各單位車輛輪台。 (二) 各隊停車場所補胎站作業時間由各管理單位訂定之,負責修換。 (三) 內湖區隊併南港區隊於東新橋補胎站補胎 (每隊各派補胎工一員) ,文山、溝渠一、二隊、水肥一、一、二三隊未設補胎站,可就近 前往各補胎站補胎,各補胎站不得拒絕予以修補。 (四) 福德坑修護站補胎工請修車廠調派三班制,維持足夠之補胎人力, 建國南路停車場補胎站應設補胎工六員,其餘各補胎工請修車廠調 派二位隊員擔任補胎工,大直橋補胎站由中山、松山兩隊各派二位 補胎工、信義區隊派一員補胎工。 (五) 修車廠應機動補胎車負責支援輪胎嚴重損壞車輛 (一次破損兩個或 以上之輪胎,經換備胎後仍無法繼續行駛之車輛) 之救濟工作。 (六) 福德坑修護站應架設二線電話,由總務室及修車廠調撥,供各車輛 申請補胎支援。
  • 三 補胎作業規定: (一) 各車均配置備胎一個及全套拆、換輪胎工具,凡僅一個輪胎破損者 ,可就赴補胎站修補或由司機自行更換後繼續工作,再將破胎送由 補站修補。 (二) 凡一次破損兩個以上之輪胎,經司機自行換備胎後仍無法繼續行駛 者須向修車廠 (或福德坑修護站) 申請派機動補胎車支援,若機動 補胎車已在外支援,修車廠值日官得視實際狀況,允許該車在外托 修,但每月外補胎不得超過二個,超過部分一律不予核發補胎費用 。 (三) 各清潔車輛每日托修補胎費用各隊應於次月五日以前向本局辦理結 報,逾期不予補發。
  • 四 督導考核: (一) 各補胎站應將每月補胎站數量報修車廠彙整後送三、六科備查。 (二) 第六科應定期派員至各補胎站檢查補胎勤務狀況。
  • 五 其他: 本作業規定實施一段時間後依成效檢討修正,對在外補胎最多或最少 者之獎懲規定,亦俟修正時再予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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