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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2-05-3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02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6)北市環清字第1063068920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2點;並自106年3月14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社會福利團體從事舊衣收集再利用管理要點;新名稱:臺北市社會福利團體從事舊衣回收再利用管理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社會福利團體申請及從事舊衣回收 再利用作業有所依循,落實社會福利與環保政策,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主管機關為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
  • 三、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社會福利團體:本要點所稱社會福利團體為經本府社會局(以下簡 稱社會局)核准設立之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或身心障礙福利團體 。 (二)舊衣回收再利用:社會福利團體從事舊衣回收,係指於本市市有土 地內設置舊衣回收設施之方式辦理,並由環保局採總量管制。 (三)舊衣回收設施:經環保局核可之回收設施及其他輔助設施。
  • 四、社會福利團體從事舊衣回收再利用作業,應向環保局提出申請,經環 保局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始得營運,許可營運期間以三年為原則。 申請人得採單獨或聯合方式經營。 第一項申請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社會福利團體核准設立公文或立案證書。 (三)會員大會或財團法人董事會決議申辦會議紀錄影本。 (四)社會局同意申辦之公文影本。 (五)營運計劃書,其內容應包含: 1.舊衣回收設施之尺寸、圖樣。環保局得依實際需要指定回收設施 之尺寸、式樣。 2.回收清運頻率與稽核方式。 3.可能產生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計畫。 4.財務計畫。 5.人員編制(應符合本要點第五點之規定)。 6.回收設施周邊環境維護計畫。 7.緊急事件處理聯絡人。
  • 五、社會福利團體從事舊衣回收再利用,應由其成員實際從事。 前項社會福利團體屬身心障礙福利團體者,實際從事舊衣回收再利用 工作之人數,須有半數以上為身心障礙者。
  • 六、舊衣回收設施之設置,不得妨害道路交通、公共衛生、公共安全、市 容景觀或以其他方式不法侵害他人權益。
  • 七、舊衣回收設施必須標示環保局之核准文號及編號,並列冊管理。
  • 八、社會福利團體舊衣回收再利用量,應按季彙整,並於每年元月、四月 、七月、十月十五日前送達環保局,以供查核。
  • 九、社會福利團體舊衣回收再利用所得,應列帳每年公布一次。盈餘必須 用於該團體福利用途或投資舊衣回收再利用工作,不得挪用於其他用 途。
  • 十、環保局得會同社會局查核社會福利團體舊衣回收營運狀況,對環保局 之查核,社會福利團體應充分配合。
  • 十一、社會福利團體從事舊衣回收再利用,有以下各款情事之一者,環保 局得定相當期限要求改善: (一)未經環保局許可,即擅自更改舊衣回收設施之設置地點及數量。 (二)對舊衣回收設施及周邊未予維護。 (三)妨礙規避營運查核。 (四)違反本要點第六點、第七點或第八點規定。 (五)違反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 十二、社會福利團體從事舊衣回收再利用,有以下各款情事之一者,環保 局得撤銷其舊衣回收處理資格: (一)對財務為不實申報。 (二)提供不實文件或偽造營運計畫書。 (三)服務內容、人力設置與營運內容不符。 (四)未經環保局許可,即擅自移轉經營權利。 (五)違反第五點或第九點規定。 (六)經環保局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 (七)違反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且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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