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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2-02-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10 月 01 日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97)北市環六字第09735942200號函修正第4點條文;並自97年10月1日生效
  • 四、各區清潔隊分隊長每人每季告發滿二0件及勸導滿二0件為合格,告發一六0件以上者 嘉獎,二00件以上者嘉獎二次,三00件以上者記功,不滿二0件者年終考績不得列 入甲等,但特殊情形經核示有案件者除外,無告發者改調非主管。但在當季內如遇公差 事病假等情形,其時間連續超過一星期以上時得酌予減少其應告發之件數;環境衛生巡 查員每人每季告發滿四十五件及勸導滿四十五件為合格,告發滿三00件者嘉獎,四0 0件以上者嘉獎二次,六00件以上者記功,不滿四十五件者改調回任清潔隊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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