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前點巡查員每年應辦理複訓,經年度複訓學科測驗成績達七十五分且 年度績效考核成績達八十分者方為考評合格,考評合格者始得續以派 任。各外勤隊巡查員平日之勤務由各外勤隊分隊長、隊長排定,必要 時由本局統一調派。
- 七、巡查員執行勤務時,應佩帶並出示稽查證件、穿著本局配發之識別服 裝,但遇有埋伏守候之巡查勤務,經報本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另稽查時應全程佩戴並開啟密錄器,每日出勤前應先確認密錄器功能 正常,遇有故障時,應事先報告幹部知悉,製成相關紀錄備查,其影 像檔案並應保存六個月備查。
- 九、巡查員於現任分隊服務滿三年者,應輪調轄區其他分隊;於現任區隊 滿六年者,應輪調其他區隊。
- 十、巡查員輪調限制如下: (一)現任巡查員因個人或其他因素,簽准免任巡查員或因故喪失巡 查員身分者,自簽准或喪失身分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任巡查員 。 (二)輪調未滿三年者,不得請調回原任區隊擔任巡查員。
- 十五、巡查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勤隊應即簽報本局停任之: (一)經查獲收受賄賂。 (二)經查獲有包庇圖利特定對象。 (三)經查獲涉足不正當場所。 (四)經查獲酒後駕車。 (五)經查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行為。 (六)言行不當,遭記過以上處分。 (七)違抗命令,不服幹部指揮,影響工作者。 (八)其他經分隊長、隊長認定不適續任巡查員之不當言行。 (九)經職安科稽查巡查員工作勤務,一年內達三次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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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2)北市環清字第1123076588號函修正第6、7、9、10、15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