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巡查員選派應具備條件如下: (一)外勤隊編制內隊員。 (二)高中(職)畢業以上。 (三)具有機車駕駛執照。 (四)操守良好,身體健康,負責盡職。
- 九、巡查員輪調有下列各項限制: (一)現任巡查員因個人或其他因素,簽准免派兼巡查員或因故失去巡查員身分者,於 三年內不得再派兼巡查員。 (二)經輪調未滿三年者,不得請調回原任區隊擔任巡查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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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05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9)北市環清字第1093032758號函修正第4、9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