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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9-01-4002
自治規則
民國 82 年 05 月 24 日
中華民國82年5月24日臺北市政府(82)府法三字第8203557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本規程依台北市政府新聞處 (以下簡稱新聞處) 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 之。
  • 第 2 條
    台北廣播電台 (以下簡稱本台) 置台長,承新聞處處長之命,綜理台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台長,襄理台務。
  • 第 3 條
    本台設左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新聞組:掌理新聞採訪專論撰稿、編輯、訪問及製作錄音專題報導等 事項。 二 節目組:掌理節目設計、編排、製作播出及監聽等事項。 三 工程組:掌理各項電機器材之裝置操作、修護、保養等事項。 四 行政組:掌理一般行政、公共關係、社會服務、文書、研考、財產管 理、庶務、出納及不屬其他各組事項。
  • 第 4 條
    本台置秘書、組長、編輯、導播、工程司、記者、播音員、節目員、技術 員、組員、書記、節目控制員。
  • 第 5 條
    本台置會計員、會計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 第 6 條
    本台置人事管理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
    本台得視業務需要聘雇業務人員若干人,依有關聘僱規定辦理。
  •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台 北 廣 播 電 台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員 額 備 考
    台 長 薦 任 至 簡 任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 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 」未規定前,暫以薦任第 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辦 理。
    副 台 長 薦 任
    秘 書 薦 任
    組 長 薦 任
    編 輯 委 任 至 薦 任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 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 」未規定前,暫以委任第 五職等至薦任第六職等辦 理。
    導 播 委 任 至 薦 任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 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 」未規定前,暫以薦任第 五職等至薦任第六職等辦 理。
    工 程 司 薦 任
    記 者 委 任
    播 音 員 委 任
    節 目 員 委 任
    技 術 員 委 任 一四 一、內三人得列薦任 二、本職稱薦任官等之職 等,在「丁、地方機 關職務列等表之十」 未規定前,暫以薦任 第六職等辦理。
    組 員 委 任 內一人得列薦任 (係由本 職稱三人與技術員之尾數 一人合併計給)
    書 記 委 任
    節 目 控 制 員 僱 用
    會 計 機 構 會 計 員 委任至 薦任
    佐 理 員 委 任
    人 事 機 構 人 事 管 理 員 委任至 薦任
    書 記 委 任
    合 計 六三
    附註:一、原派用人員無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准予繼續留用,俟出缺後 以合格人員進用。 二、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 十」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第 9 條
    本台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台擬訂,報請新聞處核定; 丙表由本台訂定,報請新聞處備查。
  • 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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