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台北市政府新聞處 (以下簡稱本處) 置處長,承市長之命,綜理處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處長,襄理處務。
- 第 3 條本處設左列各科室,分掌各有關事項。 一 第一科:掌理出版事業、錄影節目帶業、電影片映演業之登記、輔導 、管理業務及有線電視業之輔導管理業務等事項。 二 第二科:掌理政令政策與特定事項宣導及協助辦理重要慶典活動等事 項。 三 第三科:掌理市政宣導書刊之編撰、發行及保管等事項。 四 第四科:掌理市政新聞發布,記者會之舉行及新聞界之聯繫等事項。 五 第五科:掌理市政宣導資料蒐集及市政資料館之規劃展示、維護管理 及媒體放映等事項。 六 秘書室:掌理文書、資訊、印信、檔案、事務、出納、採購、研考及 不屬於其他科、室事項。
- 第 4 條本處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秘書、科長、主任、專員、編審、股長、技 士、科員、技佐、辦事員及書記。
- 第 5 條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 計事項。
- 第 6 條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本處之下設台北廣播電台、台北畫刊社、其組織規程或設置要點另定之。
- 第 9 條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議,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 處長。 二 副處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科長。 五 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 第 10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備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職 稱 官等 員額 備 考 處 長 一 比照簡任 第十三職 等 副 處 長 簡任 一 主任秘書 簡任 一 專門委員 簡任 一 秘 書 薦任 一 科 長 薦任 五 主 任 薦任 一 專 員 薦任 三 編 審 薦任 四 股 長 薦任 一一 科 員 委任 或薦 任 二九 技 士 委任 或薦 任 三 技 佐 委任 二 內一人得 列薦任 辦 事 員 委任 二 書 記 委任 五 會 計 室 主任 會計 薦任 一 科員 委任 或薦 任 二 人 事 室 主任 薦任 一 科員 委任 或薦 任 二 政 風 室 主任 薦任 一 科員 委任 或薦 任 一 合 計 七八 - 第 11 條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台北市政府核 定;乙表由本處定之,報請台北市政府備查。
- 第 12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