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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6-05-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6 月 07 日
中華民國88年6月7日臺北市政府(88)府研四字第8803049900號函修正全文5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擴大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出版品流通,方便 本府同仁及市民能隨時參閱使用,以落實資訊公開,知識共享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 二、各機關出版品之管理,除應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外,依本要點辦理。
  • 三、本要點所稱出版品,係指以政府機關及其所屬機構、學校之經費或名義出版或發行之圖 書、連續性出版品、電子出版品及其他非書資料。
  • 四,各機關出版品之管理與運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出版品之管理,應指定專責人員負責。 (二)本府財政局、主計處、新聞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財政局、主計處 、新聞處、研考會)等機關組成出版品預算審查組,負責初審各機關出版品印製 之預算及相關事宜等,幕僚作業由研考會負責。 (三)各機關在編列年度預算時,應即將次年度出版品計畫之單位(含附屬、特種單位 )概算明細總表及明細表,參考填表說明填寫(詳附件 一、二、三)併概算影 本送研考會彙整,並召開出版品預算審查組會議,作成提案送本府年度計畫及預 算審議小組供審查預算參考。如有臨時出版時,亦應將明細總表、明細表隨時填 報送研考會(含勻支經費)。 (四)各機關應於市議會審查預算確定後,應將修正後之出版品計畫明細總表、明細表 於(二月二十日)前逕送研考會,俾便列管。 (五)出版品印刷前,應依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作業規定、政府出版品銷售作業規定、 政府出版品寄存作業規定、政府出版品基本形制注意事項,編定出版品統一編號 、國際標準書號、預行編目等,並將申請單填妥(詳附件 四、五、六)分送新 聞處、研考會、本府出版品、紀念品販售中心(以下簡稱販售中心)各乙份。發 行時除依有關法令將出版品分送有關機關外,並應新送聞處、研考會(含分送情 形)、臺北市立圖書館各二份展示、寄存或備查。出版品之製作,於預算範圍內 應力求品質優良,內容充實正確。 (六)屬贈閱之本府出版品,各機關除自行分送外,亦得酌量送新聞處及販售中心分送 民眾。 (七)屬出售之出版品,各機關應自行訂價委託各機關合作社、販售中心或各大書局等 代售。各機關出版品之出售,以成本為原則,售價所得應全部繳交市庫。其委託 代售者,得支付受託人不超過售價百分之四十之代售費用,統籌展售者亦同。 (八)販售中心得視統籌展售之需要,函請各出版機關加印其庫存將罄之出版品;各出 版機關未能於三十日內印刷供應時,得授權或取得傳授權由販售中心加印,以供 統籌展售。 (九)出版品發行後,各機關除應自行辦理宣導外,亦應填具出版品內容摘要,分別送 請新聞處及本府資訊中心(以下簡稱資訊中心)加以宣導;格式由新聞處及資訊 中心統一規定。 各機關辦理前項第五款至第九款之規定時,應一併副知研考會。
  • 五、各機關對本要點之執行成效,應填報本府年度出版品執行成效自評表,於次年二月二十 日前送研考會備查,研考會應定期或不定期複評,作為審查概(預)算及業務改進之參 考。(自複評表、填表說明詳附件七、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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