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50-2 條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對主 管機關依其他法律所為之處分不服者,亦同。 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訴願事件,依訴願法規定終結之。
中央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觀光傳播類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2341號令增訂公布第50-2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