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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觀光傳播類
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內容字第10248048160號令修正發布第30條條文
  • 第 30 條
    電臺節目時間表應於播送五日前,依主管機關所定之項目及格式,登載於 指定之資料庫。 為維護視聽眾權益,電臺變更節目時,除依前項規定登載於指定資料庫外 ,應事先插播預告;遇有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具時效性之重大事件等特 殊原因須臨時變更節目時,亦應即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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