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0 條 電臺節目時間表應於播送五日前,依主管機關所定之項目及格式,登載於 指定之資料庫。 為維護視聽眾權益,電臺變更節目時,除依前項規定登載於指定資料庫外 ,應事先插播預告;遇有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具時效性之重大事件等特 殊原因須臨時變更節目時,亦應即予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