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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觀光傳播類
有線廣播電視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9 年 01 月 19 日
中華民國89年1月19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8900011900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條文
  •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新聞局 (以下簡稱新聞局) ;在直轄 巿為直轄巿政府;在縣 (巿) 為縣 (巿) 政府。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前項有關工程技術管理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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