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觀光傳播類
民國 92 年 10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2年10月29日行政院新聞局新廣一字第0920624152號令修正發布第27條條文;並刪除第10條條文
  • 第 10 條
    (刪除)
  • 第 27 條
    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時,應以書面為之, 並檢送下列文件: 一 暫停經營之期間及理由或終止經營之理由。 二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所定通知,應於系統經營者專用頻道、相關節目中 播送或以書面為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