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 條 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同一行政區域,指同一直轄市或縣(市 )。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二月及八月底前,公告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全國 總訂戶數、同一行政區域系統經營者總家數及全國系統經營者總家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