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7-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8 年 03 月 29 日
中華民國88年3月29日臺北市政府(88)北市工養下字第8861280800號函修正發布
  • 十二、業者申請纜線暫掛時,應將申請經營區內之所有廢線全部清除,始 同意申請暫掛;舊線部份應在佈設纜線完成查驗後六個月內清除完 成,逾期未完成清除者,本處得逕予清除,並向業者收取清除費用 。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