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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7-3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5 年 01 月 04 日
中華民國95年1月4日臺北市政府(95)府工養字第09467107601號函修正發布第5、19點條文
  • 五、纜線暫掛雨水下水道之租金,須於申請新、增暫掛或續租時,按租用 公尺數及租用期間以預收方式一次繳清,租期不足一個月以一個月計 算。 前項租金單價每公尺每個月以新臺幣一元計算。但暫掛於連接管及准 予延期優化之超額暫掛纜線,租金單價每公尺每個月以新臺幣一.二 元計算。
  • 十九、本要點修正條文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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