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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1-01-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3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人管字第104303677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9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政府大陸政策,統籌處理與本市有關之大陸事務, 特設臺北市政府大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召集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召集 人就本府業務相關局、處及會之首長或有關人員及專家學者聘(派)兼之。 前項委員任期一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 數四分之一為原則,且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應占全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有關本市之大陸事務之研究及綜合規劃事項。 (二)有關本府所屬各機關大陸事務工作計畫方案之審議及推動事項。 (三)有關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兩岸交流事務之審議、協調及聯繫事項。 (四)有關大陸相關資訊之蒐集、分析及出版事項。 (五)有關政府大陸政策之宣導及推動事項。 (六)其他有關本市大陸事務之事項。
  • 四、本小組會議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一人擔任主席 。 委員不克出席時,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但專家學者不適用委任出席規定。 本小組得依組務需要,邀請本府相關局處、其他民間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列席。
  •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及副執行秘書各一人,綜理組務推動,由市長指派人員兼任;幹事由 秘書處派員兼任。
  • 六、本府各機關涉及本小組職掌事務,需提報本小組確認。
  • 七、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八、本小組決議事項,簽報市長核定後,分送各有關單位辦理。
  •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秘書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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