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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1-01-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管字第1083003459號函修正第2、4點條文
  • 二、本小組置委員二十三人至二十七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之 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本府業務相關機關之首長或有關人員及專家學者依規 定程序聘(派)兼之。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依規定程序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 (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 四、本小組以每年召開四次會議為原則;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一人擔任主席 。 委員不克出席時,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但專家學者不適用委任出席規定。 本小組得依業務需要,邀請本府相關機關、其他民間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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