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29-1 條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之海運、空運公司,參與兩岸船舶運輸及航空運輸, 在對方取得之運輸收入,得依第四條之二規定訂定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協議事項,於互惠原則下,相互減免應納之營業稅及所得稅。 前項減免稅捐之範圍、方法、適用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 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民政類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9 年 06 月 15 日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150561號令增訂公布第29-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行政院院臺陸字第0990036140號令發布定自99年6月18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