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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民政類
民國 99 年 09 月 01 日
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223401號令修正公布第22條條文;刪除第22-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行政院院臺陸字第0990050859號令發布定自99年9月3日施行
  • 第 22 條
    在大陸地區接受教育之學歷,除屬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高等學校學 歷外,得予採認;其適用對象、採認原則、認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大陸地區人民非經許可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不得參加公務人員考試、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之資格。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得來臺就學,其適用對象、申請程序、許可條件、停 留期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第 22-1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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