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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2-01-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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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2 年 06 月 07 日
中華民國82年6月7日臺北市政府(82)府法三字第82039862號令修正發布
  • 第 1 條
    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輔助所屬公教人員購建住宅及辦理福利互 助,特訂定本規程。
  • 第 2 條
    台北市政府公教人員住宅輔建及福利互助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隸屬於 本府人事處,其職掌如左: 一 關於輔助購建住宅資金及福利互助金之籌集、運用與稽核事項。 二 關於輔助購建住宅之調查、審核、分配及登記管制事項。 三 關於輔建住宅工程之規劃及協調聯繫事項。 四 關於福利互助費之審核及給付事項。 五 關於輔助購建住宅及福利互助之其他有關事項。
  •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由本府人事處處長兼任,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 工,委員由人事處處長就本府各機關高級人員聘兼之。
  • 第 4 條
    本會設左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財務組。 二 審核組。 三 工程組。
  • 第 5 條
    本會置總幹事、組長、專員、技正、技士、組員、助理員、書記。
  • 第 6 條
    本會置會計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 第 7 條
    本會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台北市政府公教人員住宅輔建及福利互助委員會編制表
    職 稱 官 等 員 額 備 考
    主 任 委 員 (一) 由人事處處長兼任。
    委 員 (十九)
    總 幹 事 簡 任
    組 長 薦 任 二 (一) 工程組由國民住宅處派員 兼任
    專 員 薦 任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 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 」未規定前,暫以薦任第 七職等至第八職等辦理。
    技 正 (一) 由國宅處派員兼任。
    技 士 委 任 (一) 由國宅處派員兼任。
    組 員 委 任 六 (一) 內一人得列薦任。
    助 理 員 委 任
    書 記 委 任
    會 計 員 薦 任
    佐 理 員 委 任
    人 事 管 理 員 (一) 由人事處派員兼任。
    合 計 專 任 兼 任 十七 (二五)
  • 第 9 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 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或出缺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 理之。
  • 第 10 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 第 11 條
    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會擬訂,報請人事處 轉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會擬訂報請人事處核定;丙表由本會訂定,報請 人事處備查。
  • 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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