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 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人事處 (以下簡稱人事處) 處長兼任。副 召集人一人,由人事處副處長兼任。其餘委員三人至十三人,由本府 指派人事處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及一般機關人事室主任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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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1-2003
臺北市政府職務歸系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5 年 11 月 27 日
中華民國85年11月27日臺北市政府(85)府人一字第85085779號函核定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