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29 條(刪除)
- 第 40 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 三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三日修正之第二十九條條文,自一百年一月 一日施行。
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人事類
公務人員任用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9 年 07 月 28 日
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189121號令修正公布第40條條文;刪除第29條條文;並自100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