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4 條 本法第十六條所稱「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於相互轉任性質程度相當職務 時,得依規定採計提敘官、職等級」,係指轉任人員於轉任前,其依考績 法規辦理歷年考績、考成、考核之優良服務年資或專科以上學校教師經考 試院認定之歷年優良服務年資,均合於或比照合於本法、公務人員考績法 、公務人員俸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於相互轉任時,得採計取得相 當之官等、職位、資位、等級及俸(薪)級而言。 前項轉任辦法,由銓敘部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擬訂,報請考試院核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