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 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所稱「各等別考試及格者,取得同職組各職系之任用 資格」,指初任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者,除取得考試及格等級類科之各該職 等職系之任用資格外,同時取得與考試及格職系主要工作性質及其所學相 近等級相當之同職組其他職系之任用資格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