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4 條 公務人員經依第二十二條規定程序銓敘審定後,如有不服,得依公務人員 保障法提起救濟;如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 序再開事由,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填具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 申請更正或變更送核書表,依送審程序向銓敘部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