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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人事類
民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4年10月17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09400082913號令修正發布第24條條文
  • 第 24 條
    公務人員經依第二十二條規定程序銓敘審定後,如有不服,得依公務人員 保障法提起救濟;如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 序再開事由,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填具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 申請更正或變更送核書表,依送審程序向銓敘部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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