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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人事類
民國 96 年 06 月 23 日
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09600043841號令修正發布第9條條文
  • 第 9 條
    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另有其他特別遴用規定之法律,如非屬本法第三十 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所列之任用法律時,各該法律主管機關應於本細則修正 施行或特別遴用規定制定、增訂、修正後三個月內會商銓敘部協調主管機 關,調查用人機關,將適用各該特別遴用規定之職務,列表送銓敘部備查 。 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第二十五條及前項所稱主管機關,指總統府、國家 安全會議、五院、各部(會、處、局、署與同層級之機關)、省政府、省 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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