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要點所稱聘任人員包括團長、指揮、副指揮及團員。
- 二、本團團長,應對中國音樂具有高深素養與技能,且品行良好,富領導能力,並就具有左 列資格之一者遴聘之。 (一)曾任國內外大專院校音樂系科或國樂科、組主任或專任教授者。 (二)國內外大專院校音樂系科或國樂科、組畢業,並曾在國內登記有案之國樂團體擔 任團長、指揮三年以上,成績卓著者。 (三)曾任本團指揮三年以上,成績卓著者。
- 三、本團指揮,應對中國音樂具有高深素養與技能,且品行良好,富領導能力,並就具有左 列資格之一者遴聘之。 (一)曾任國內外大專院校音樂系科或國樂科、組主任或專任教授者。 (二)國內外大專院校音樂系科或國樂科、組畢業,並曾在國內登記有案之國樂團體擔 任指揮三年以上,成績卓著者。 (三)曾任本團副指揮或組主任兩年以上,成績卓著者。
- 四、本團副指揮由到職滿一年以上之團員中具有樂團行政管理經驗並有左列資格之一者遴聘 兼任之。 (一)國內外大專院校音樂系科或國樂科、組畢業者。 (二)國內外大專院校畢業,具有高深音樂素養與技能者。
- 五、本團團員須品行良好具有左列資格之一,並經本團組織評鑑委員會評鑑演奏技能合格後 ,始得聘任。 (一)國內外大專院校音樂系科或國樂科、組畢業者。 (二)國內外大專院校畢業,具有國樂器之優良演奏能力及經驗者。 (三)國內藝術學校國樂科畢業者。 (四)高級中等學校以上畢業,並曾任登記有案之國樂團專任團員五年以上,且具國樂 素養及技能優良者。
- 六、本團應於每年年級,邀請專家及有關人員、組織評鑑委員會,以評鑑團員之演奏技能, 其不合格者,不予續聘,評鑑標準另定之。
- 七、本團聘任人員聘任、敘薪、成績考核及各項福利補助、退休、撫卹等,依左列規定辦理 : (一)團長及指揮比照大專院校教授、副教授之聘任與待遇有關規定辦理。 (二)副指揮與團員依其資格比照中小學教師之聘任與待遇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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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2-2003
臺北市立國樂團聘用人員遴用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3 年 11 月 08 日
中華民國73年11月8日臺北市政府(73)府人二字第49504號函核定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