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本團團長除準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外,並應就具備下列各款條件者遴聘之 : (一)國內外大學音樂系所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證書或具有高深音樂修養。 (二)具行政管理相關學歷或經歷。 (三)品德端正,具有領導能力。
- 四、本團副團長除準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十七條規定外,並應 就具備下列各款條件者遴聘之: (一)國內外大學音樂系所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證書或具有音樂修養。 (二)具行政管理相關學歷或經歷。 (三)品德端正,具有領導能力。
- 五、本團指揮除準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十七條規定外,並應就 具備下列各款條件者遴聘之: (一)國內外大學音樂系所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證書或具有高深音樂修養與技能。 (二)曾在國內外交響樂團擔任指揮三年以上,成績卓著。 (三)品德端正,具有領導能力。
- 六、本團助理指揮,由團員中具有下列各款條件者遴聘兼任之: (一)國內外大專院校音樂科系畢業。 (二)具有高深音樂修養與技能。 (三)具有樂團行政管理經驗。 (四)具有指揮實務能力及經驗。
- 十二、本團聘任人員之敘薪、福利補助、退休及撫卹等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團長依其資格比照大專院校副教授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副團長及指揮依其資格比照大專院校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之相關規定辦理 。 (三)團員依其資格得擇一比照中小學教師或大專院校副教授及助理教授之相關規定 辦理;經擇定後,不得再行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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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2-2004
臺北市立交響樂團聘任人員遴用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1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臺北市政府(102)府授人任字第10114622000號函修正第3~6、12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