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新成立機關照修正之「工友名額配置基準」核給工友名額,並由其他機關超額工友中移 撥,原則上不得進用新人。
- 六、各機關因專案業務需要,專案核准增置之專業技術工友員額;由本機關或其他機關超額 工友中移撥,如確實無法就現有之超額工友、技工、駕駛中作適當之調撥,經報府核准 後始得自行依規定遴選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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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2-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02 月 21 日
中華民國91年2月21日臺北市政府(91)府人一字第09104342700號函修正第4、6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