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年終考績,應就考績表按項目評分,其考績擬列甲等者,除本法
及本細則另有規定應從其規定者外,並須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具有左列特
殊條件各目之一或一般條件二目以上之具體事蹟,始得評列甲等:
一、特殊條件:
(一)因完成重大任務,著有貢獻,獲頒勳章者。
(二)依獎章條例,獲頒功績或楷模獎章者。
(三)依考績法規定,曾獲一次記一大功,或累積達記一大功以上之獎勵
者。
(四)對本職業務或與本職有關學術,研究創新,其成果獲主管機關或聲
譽卓著之全國性學術團體,評列為最高等級,並頒給獎勵者。
(五)主辦業務經上級機關評定成績特優者。
(六)對所交辦重要專案工作,經認定如期圓滿達成任務者。
(七)奉派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性比賽,成績列前三名者。
二、一般條件:
(一)依本法規定,獲一次或累積達記功二次以上之獎勵者。
(二)對本職業務或與本職有關學術,研究創新,其成果經權責機關或學
術團體,評列為前三名,並頒給獎勵者。
(三)在工作或行為上有良好表現,經權責機關或聲譽卓著團體,公開表
揚者。
(四)對主管業務,提出具體方案或改進辦法,經採行認定確有績效者。
(五)奉公守法,廉潔自持,承辦業務從未積壓,均能圓滿完成任務,經
長官認定者。
(六)全年無遲到、早退或曠職紀錄,且請事、病假合計未超過十日者。
(七)參加與職務有關為期二週以上之訓練,其考核成績列前三名,且服
務成績具有優良表現者。
(八)領導有方,績效優良者。
(九)推動專案或重要個案工作,規劃週密,經考評有具體績效者。
(十)對於艱鉅工作,能克服困難,達成任務,有具體事蹟者。
(十一)管理維護公物,克盡善良管理職責,減少損害,節省公帑,有具
體重大事蹟者。
因特殊條件或一般條件各目所列優良事蹟,而獲記功一次以上之獎勵者,
該優良事蹟,與該次記功一次以上之獎勵,於辦理年終考績,僅應擇一採
認。
公務人員在考績年度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曾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者。
二、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
三、無故曠職連續達三日或累積達五日者。
四、請事、病假合計超過二十八日者。
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五)(六)目及第二款第(四)(五)(六)
(八)(九)(十)(十一)各目所定條件考列甲等者,應檢附具體事蹟
表提考績委員會從嚴審核。
考列甲等具體事蹟表格式,由銓敘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