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 條 依本法給與之年終考績獎金,或另予考績獎金,均以受考人次年一月之俸 給總額為準。專案考績獎金,以核定當月之俸給總額為準。但非於年終辦 理之另予考績獎金,以最後在職月之俸給總額為準。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其餘類推」,指受考人合於同款所定已敘 本職或本官等最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條件,晉支年功俸,並給與半個月俸 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後,仍連續考列乙等者,其獎勵以「給與一個月俸給總 額之一次獎金」及「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種方式,逐年交替獎勵者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