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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人事類
民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4年10月17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09400082913號令修正發布第25條條文
  • 第 25 條
    受考人於收受考績通知書後,如有不服,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 如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得依 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考績更正或變更,得填具考績更正或變更申請表,並檢附有關證明文 件,報送主管機關核定後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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