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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2-05-2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2 年 08 月 20 日
中華民國82年8月20日臺北市政府(82)府人三字第82064593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3點
  • 一 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及所屬各機關 (以下簡稱各機關) 公務 人員,申請國內進修費用補助,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照本要點規定 辦理。
  • 二 本要點以各機關現職編制內公務人員為補助對象,不包括約聘、僱職 務人員、臨時人員、駐衛警察、技工、工友、駕駛。
  • 三 各機關因業務需要同意進修人員,其進修期間所需費用予以全額補助 ;但本府如因預算經費有限時,得酌予半數補助。至未經服務機關同 意者,其進修所需費用均不予補助。
  • 四 本要點補助費用項目以參加進修之學校按教育主管機關訂頒之收費標 準所徵收之「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項目 為限。
  • 五 進修人員於學期結束後馮成績單伋繳費收據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其 不及格科目之費用不予補助 (申請格式如附件一) 。 附件一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全 銜) 學年度第 學期國內進修費用補助申請表
    職 稱 姓 名 就讀學校、 科系及年級 申 請 全額補助 申 請 半數補助 申 請 人 簽 章
    修 習 科 目 學 分 數 繳交進修費用 申請補助進修費用 備考
    批 示 主 管 單 位 簽 註 直屬單位主管
    人 事 單 位 擬准核給: 元
    會 計 單 位
    附註:一、「申請全額補助」、「申請半數補助」,應分別以「ˇ」表示 。 二、成績不及格科目不予補助。
  • 六 各機關對接受補助人員,應列冊管制,其內容包括起訖學年度、總計 請領金額及完成履行服務年限等 (格式如附件二) 。 附件二
    (全 銜) 接受國內進修費用補助人員履行服務年限管制表
    職 稱 姓名 就讀學校 及 科 系 總計接 受補助 金 額 起補 年月 畢業 年月 管制履行 服務截止 年 月 備 考
    附註:接受補助人員畢 (結) 業後應在本府繼續服務,全額補助者為二年 以上,半數者為一年以上。
  • 七 接受補助人員,應勉力向學,不得中途輟學、辭職,除因疾病休學期 滿退學外,應追繳全部補助費。
  • 八 接受補助人員畢 (結) 業後,應在本府繼續服務以貢獻所學,全額補 助者為二年以上,半數補助者為一年以上:違反本點規定者,應按其 未履行月數,依補助費總額比例追賠。於履行服務期間,經本府同意 商調者,應將有關資料函送新職機關繼續列管。
  • 九 各一級及直屬機關每學期應將補助人數、金額 (含所屬機關) 於每年 四月及十一月三十日前造表 (格式如附件三) 報府彙辦。 附件三
    (全 銜) 及所屬各機關 學年度第 學期公務人員國內進修費用補 助明細表
    空中專校 人 數
    補 助 金 額
    空中商專 人 數
    補 助 金 額
    空中大學 人 數
    補 助 金 額
    各大專院校夜間部 人 數
    補 助 金 額
    研究所碩博士班 人 數
    補 助 金 額
    備 考
    附註:本表請包含所屬各機關。 機關首長: 人事主管:
  • 十 各機關參加在職進修人員,不得再依據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 習支報費用標準請領受訓補助費。
  • 十一 各機關現行有關在職進修人員請領補助規定與本要點規定不符部分 ,一律停止適用。
  • 十二 本要點自八十二學年度起實施,但本要點函頒前已就讀之進修之人 員,得繼續適用原有規定補助,至畢 (結) 業為止。
  • 十三 本市各級公立學校職員申請國內進修費用補助,參照本要點之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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