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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2-03-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臺北市政府人事處(105)北市人管字第10531440900號函修正第1、2、5~10、12點條文;增訂第11點條文及刪除附件1~3;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人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公平、公正、公開辦理本處及所屬人事機構人員 陞遷評審作業,特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本處設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甄審會),置委員二十三人,由處長指定其中一人為主席 ,除當然委員、本處及所屬人事機構人員票選產生之票選委員十人外,其餘委員由處長 就下列人員指定之: (一)本處科長、主任以上人員。 (二)本處所屬人事機構職務列等單列或跨列薦任第九職等以上人事室主任。 (三)公務人員協會推薦本處及所屬人事人員具協會會員身分之代表。 甄審會組成時,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但本處及所屬人事機構人員任一 性別比例未達三分之一,委員任一性別人數以委員總人數乘以該性別人員占本處及所屬 人事機構人員比例計算,計算結果均予以進整,該性別人員人數在二十人以上者,至少 二人。 甄審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之;任期內出缺時,遞補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 日為止。
  • 五、下列職務,得免經甄審,由處長核定逕行陞遷: (一)本處一級單位主管及較一級業務單位主管職務列等為高之職務。 (二)同一序列各職務間之遷調,但非主管職務調陞主管職務仍須辦理甄審。 (三)在職務列等範圍內,經依法取得升等任用資格人員,在原職升等任用者。
  • 六、本處及所屬人事機構職務出缺,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薦任第八至九職等以上職務、區公所主任及一級機關人事管理員出缺,由本處統 一檢討,簽陳處長核定遴補方式。 (二)薦任第八職等以下職務出缺,得由出缺單位之一級機關人事機構審酌業務需要建 議辦理平調或陞遷作業;如為薦任第七職等 以下非主管職務出缺,得優先提列考試分發人員。但下列情形應由本處統一檢討 ,簽陳處長核定遴補方式: 1.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人事室與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人事室及各該所屬人事機構 薦任第八職等(或相當薦任第八職等)職務。 2.因安置移撥人員、職期輪調、分配考試錄取人員、進用身心障礙不足額等因素 ,需配合控管職缺。
  • 七、陞遷評審案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處及所屬人事機構職務出缺辦理陞任時,採上網公告登記辦理,公告期間為五 日以上;辦理遷調時,得比照上述方式辦理。 (二)本處承辦科於職缺報名截止後,就參加陞遷甄審人員,依「臺北市政府人事處及 所屬人事機構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核計分數,並依積分高低順序造列名冊,檢 同有關資料,報請處長交付甄審會評審。
  • 八、甄審會應就處長交付評審之名冊,依名冊所列人員積分高低順序排定名次,陳請處長就 前三名中圈定陞補之;如陞遷二人以上時,就陞遷人數之二倍中圈定陞補之。 處長如對前項甄審會報請圈定陞遷之人選有不同意見時,得退回重行依公務人員陞遷法 相關規定,改依其他甄選方式辦理陞遷事宜。 前項所稱「改依其他甄選方式辦理陞遷事宜」,係指改由本處及所屬人事機構同序列人 員遷調、或由其他機關人員外補、或增列舉行面試或測驗方式等事宜。 陞任候選人員凡經檢討陞遷,並核定發布派令有案,而放棄陞遷機會者,一年內資績評 分總分每次減列五分。
  • 九、 外補公開甄選評審案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處及所屬人事機構職務出缺辦理外補公開甄選時,應將職缺之職稱、職系、職 等、具體工作內容、辦公地點、報名規定、所需資格條件、候補之名額及期間等 相關資料簽請處長核定,並於網路公告五日以上。 (二)外補公開甄選應徵人選,由本處依公告所需資格條件就書面資料進行初審,將符 合資格人員資料送出缺單位之一級機關人事機構擇優辦理面試或測驗。 (三)面試或測驗結果由出缺單位之一級機關人事機構依參加人員成績高低造冊,建議 遴用順序,送本處提甄審會審議,通過後簽請處長圈定。
  • 十、 外補公開甄選,依下列原則組成面試小組: (一)一級機關人事主管、薦任第八至九職等職務及區公所主任職務出缺,由本處副處 長、主任秘書、專門委員及承辦科主管組成。 (二)除前款外之薦任第八職等以下人事主管職務出缺,由所屬一級機關人事室主任及 該單位一至二人組成,另應由甄審會委員一人參與。 (三)非主管職務出缺,由所屬一級機關人事主管授權指定該單位或出缺單位主管人員 一至二人組成。
  • 十一、本處及各一級機關人事機構辦理面試或測驗時,應提供身心障礙者無障礙環境或相關 協助措施。
  • 十二、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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