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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2-03-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06 月 08 日
中華民國90年6月8日臺北市政府人事處北市人壹字第9020480200號函修正第5點條文
  • 五、陞遷評審案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參加陞遷評審人員均應填具陞遷職務評分表,由本處彙整作為陞遷考核之基本資 料,其資績評分採計時間,以當年六月底為準。 (二)前款資績評分之計算,依﹁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務人員陞任 評分標準表﹂規定,區分為共同選項四0%、個別選項四0%、綜合考評二0% ,其中個別選項部分,依下列分項配分計算: 1.職務歷練:本項評分,最高以七分為限。 任現職或同序列職務期間,曾任本處、教育局、衛生局人事室主管職務,半年 以上,每滿半年加計一分,超過二年以上者,每滿一年再加計一分;非主管職 務,半年以上,每滿半年加計0.五分,超過二年以上者,每滿一年再加計一 分。 2.訓練及進修:本項評分,最高以六分為限。 (1)任現職或同序列職務期間之最近五年內,經本處薦送參加之訓練、進修,期 間在二週以上未滿四週成績優良者,核給一分;期間在四週以上未滿六週成 績優良者,核給二分;期間在六週以上成績優良者,核給三分。(委任晉升 薦任官等訓練不得列入本項計分) (2)任現職或同序列職務期間之最近五年內,經本處薦送參加「薦任股長培育班 」訓練成績優良者,核給四分。(八十九年七月十六日以前受薦參加是項訓 練,並經調升職務有案者不得適用本項計分。) 3.發展潛能:本項評分,最高以六分為限。 (1)任現職或同序列職務期間,曾經當選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績優人事人員者核給 五分、當選本處績優人事人員者核給三分,曾當選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本處 績優人事人員者,擇優一項計分。 (2)任現職或同序列職務期間,參加人事行政研究發展論文寫作評比,獲行政院 人事行政局評定優等獎者核給四分、甲等獎者核給三分、乙等獎者核給二分 、佳作獎者核給一分;獲本處評定甲等獎者核給二分、乙等獎者核給一分、 佳作獎者核給0.5分;同一篇作品分獲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本處上述獎項 者,擇優一項計分。 (3)任現職或同序列職務期間,曾經當選模範公務人員,於獲頒三年內,未經檢 討調陞職務者,核給五分。 4.領導能力:本項評分,最高以七分為限。 陞任主管職務時,由陞任候選人員服務單位直屬主管暨出缺職務所在單位之一 級機關人事主管考評(基準分四分,凡考評分數在六分以上或二分以下者應敘 明具體事實),以其平均數為初評分數,提請本處甄審委員會進行複評。 5.工作態度:本項評分,最高以七分為限。 由陞任候選人員服務單位直屬主管就其平時工作態度、質量、業務企劃、應變 能力、團隊精神及溝通協調能力等評之(基準分四分,凡考評分數在六分以上 或二分以下者應敘明具體事實),並提請本處甄審委員會進行複評。 6.擬任職務所需專長才能:本項評分,最高以七分為限。 由出缺職務所在單位之一級機關人事主管就陞任候選人員是否具備出缺職務所 需之特殊專業知能才幹進行初評,並提請本處甄審委員會進行複評。 (三)各級人事機構人員之陞遷評審,由本處依照積分高低順序,分別編訂陞遷序列候 選人員資績評分名冊,作為提請處長圈選陞遷職務之參考,陞遷序列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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