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處設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廿一人,由處長指定其中一人為主席,委 員由處長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本處科長、主任以上人員(共九人)。 (二)本處所屬公教人員住宅輔建及福利互助委員會總幹事一人。 (三)本處所屬各一級機關人事機構人事主管人員三人。 (四)本處人事管理員一人。 (五)由本處所屬各一級機關暨區公所人事機構票選七人。 前項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選,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 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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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3-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07 月 15 日
中華民國91年7月15日臺北市政府人事處北市人壹字第09130645800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並自9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