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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2-03-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7 月 05 日
中華民國93年7月5日臺北市政府人事處北市人壹字第09330524800號函修正發布第5點條文;並自93年7月1日起施行
  • 五、陞遷評審案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處所屬職務出缺辦理陞任時,採上網公告登記方式,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七日, 流程如附件一。另辦理遷調時,得比照上述方式,流程如附件二。 (二)參加陞遷評審人員之「領導能力及專業知能」、「工作態度」等二項評分,直屬 主管初評及一級機關人事主管複評分數,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彙整提本處甄 審委員會審議。 (三)前款資績評分之計算,依「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務人員陞任 評分標準表」規定,區分為共同選項四0%、個別選項四0%、綜合考評二0% ,其中個別選項部分,依下列分項配分計算: 1.職務歷練:本項評分,最高以4分為限。 任現職或同序列職務期間,曾任本處及教育局、衛生局人事室職務及職責繁重 之稅捐處、養工處、公園處、建管處、停管處等二級機關人事室主任職務,半 年以上,每滿半年加計0.5分,超過二年以上者,每滿一年再加計1分。 前項計分,係以本作業要點生效發布後之年資(八十九年九月以後),另衛生 局人事室部分,以九十年六月後之年資起算。至職責繁重之二級機關人事室主 任職務,採計時間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後之年資起算。 2.訓練及進修:本項評分,最高以6分為限,並以最近五年作為採計期間。 (1)任現職或同序列職務期間,經本處或服務機關學校薦送參加之訓練、進修 或國內外進修、研習,期間在二週以上未滿四週成績優良者,核給1分; 期間在四週以上未滿六週成績優良者,核給2分;期間在六週以上成績優 良者,核給3分。(委任晉升薦任官等訓練不得列入本項計分) 前項經服務機關學校薦送者,須提具薦送之證明文件。另國內外進修、研 習,以領有結業證書、學分證明者,始予計分。 (2)任現職或同序列職務期間,終身學習護照中之學習時數,於不重複採計下 ,平均每年滿二十小時以上者,核給1分。 3.發展潛能:本項評分,最高以6分為限,並以最近五年作為採計期間。 (1)任現職或同序列職務期間,當選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績優人事人員者核給3分 。當選本處績優人事人員者核給2分。 前二項以較高一項計分。 (2)任現職或同序列職務期間,參加人事行政研究發展論文寫作評比,獲行政院 人事行政局評定優等獎者核給4分、甲等獎者核給3分、乙等獎者核給2分 、佳作獎者核給1分;獲本處評定甲等獎者核給2分、乙等獎者核給1分、 佳作獎者核給0.5分;同一篇作品以最高分計。 4.英語能力:本項評分,最高以3分為限,並以最近五年作為採計期間。 經全民英語能力分級檢定測驗(GEPT)及格者,初級及格者核給0.5分、中 級及格者核給1分、中高級及格者核給2分、高級以上及格者核給3分。 榮獲臺北市政府員工英語個人項目比賽前三名者,第三名核給1分、第二名核 給2分、第一名核給3分。 具有其他相關英語能力測驗證明文件者,經甄審委員會審查後,核給分數。 同時具多項給分標準者,採最高一項計分。 5.領導能力及專業知能:本項評分,最高以7分為限。 由陞任候選人員服務單位直屬主管初評及一級機關人事主管複評,提本處甄審 委員會審議。 本項評分如屬主管職務,則評定其領導能力及專業知能,如屬非主管職務,則 評定其專業知能。 6.工作態度:本項評分,最高以7分為限。 由陞任候選人員服務單位直屬主管及一級機關人事主管,就其平時工作態度、 質量、業務企劃、應變能力、團隊精神及溝通協調能力等初、複評,提本處甄 審委員會審議。 7.擬任職務所需專長才能:本項評分,最高以7分為限。 由出缺職務所在單位之一級機關人事主管就陞任候選人員是否具備出缺職務所 需之特殊專業知能才幹進行初評,並提請本處甄審委員會進行複評。 領導能力及專業知能、工作態度等二項評分,基準分4分,凡考評分數在6分以 上或2分以下者應敘明具體事實。 (四)各級人事機構人員之陞遷評審,由本處依照積分高低順序,分別編訂陞遷序列候 選人員資績評分名冊,作為提請處長圈選陞遷職務之參考,陞遷序列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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