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處設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23人,由處長指定其中 1人為主席,委員 由處長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本處科長、主任以上人員(共9人)。 (二)本處所屬公教人員住宅輔建及福利互助委員會總幹事1人。 (三)本處所屬各一級機關人事機構人事主管人員3人。 (四)由本處所屬各一級機關暨區公所人事機構票選10人。 前項委員任期 1年,期滿得連任之;任期內出缺時,遞補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 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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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3-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10 月 06 日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臺北市政府人事處(98)北市人壹字第09830811900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