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處設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23人,由處長指定其中 1人為主席,除當 然委員及本處暨所屬人事機構人員票選產生之票選委員10人外,其餘委員由處長就下列 人員派兼之: (一)本處科長、主任以上人員。 (二)本處所屬公教人員住宅輔建及福利互助委員會總幹事。 (三)本處所屬各一級機關人事機構人事主管人員。 (四)公務人員協會推薦本處所屬人事人員具協會會員身分之代表。 前項委員任期 1年,期滿得連任之;任期內出缺時,遞補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 為止。
- 五、陞遷評審案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處所屬職務出缺辦理陞任時,採上網公告登記方式,公告期間不得少於 7日, 流程如附件 1。另辦理遷調時,得比照上述方式,流程如附件 2。 (二)參加陞遷評審人員之「領導能力及專業知能」、「工作態度」等 2項評分,直屬 主管初評及一級機關人事主管複評分數,應於每年12月31日前,彙整提本處甄審 委員會審議。 (三)前款資績評分之計算,依「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務人員陞任 評分標準表」規定,區分為共同選項40%、個別選項40%、綜合考評20%,其中 個別選項部分,依「臺北市政府人事處及所屬人事機構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分 項配分計算。 (四)各級人事機構人員之陞遷評審,由本處依照積分高低順序,分別編訂陞遷序列候 選人員資績評分名冊,作為提請處長圈選陞遷職務之參考,陞遷序列如附表。
- 七、下列職務,得免經甄審,由處長核定逕行陞遷: (一)本處暨所屬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人員。 (二)本處科長、主任(秘書室、資訊室)。 (三)同一序列各職務間之遷調,但非主管職務調陞主管職務,仍須辦理甄審。 (四)在職務列等範圍內,經依法取得升等任用資格人員,在原職升等任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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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3-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01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臺北市政府人事處(100)北市人壹字第10030002300號函修正第2、5、7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