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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2-03-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1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臺北市政府人事處(101)北市人管字第10131046200號函修正第2、7點條文
  • 二、本處設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23人,由處長指定其中 1人為主席,除當 然委員及本處暨所屬人事機構人員票選產生之票選委員10人外,其餘委員由處長就下列 人員派兼之: (一)本處科長、主任以上人員。 (二)本處所屬各一級機關人事機構人事主管人員。 (三)公務人員協會推薦本處所屬人事人員具協會會員身分之代表。 前項委員任期 1年,期滿得連任之;任期內出缺時,遞補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 為止。
  • 七、下列職務,得免經甄審,由處長核定逕行陞遷: (一)本處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人員。 (二)本處科長、主任(秘書室、資訊室)。 (三)同一序列各職務間之遷調,但非主管職務調陞主管職務,仍須辦理甄審。 (四)在職務列等範圍內,經依法取得升等任用資格人員,在原職升等任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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