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要點所稱公教人員,係指經由本府權責機關依法任用或聘派僱用之本府各機關學校編 制內之人員。但因業務特殊需要須由編制外聘派僱用人員或里長出國考察,應事先簽奉 核准。 本要點所稱因公,係指凡由本府給予公假者,均應包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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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5-2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04 月 20 日
中華民國94年4月20日臺北市政府(94)府人三字第09405040900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