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出國及赴大陸地區案件核辦權責如下: (一)各機關學校首長,應簽報上一級機關核定。 (二)年度因公派員出國計畫經本府核定後,除增加出國人數、日數、經費及變更計畫 項目與前往國家或地區者,須再報本府核定外,其餘由各機關學校核辦;至赴大 陸地區案件,則由本府各一級機關及區公所,擬具本府核復函核定。 (三)未列入年度因公派員出國計畫,且動支本府經費出國案件,應先簽會本府人事處 及主計處,並陳市長核准後,由各機關學校核復;至赴大陸地區案件,則由本府 各一級機關及區公所,擬具本府核復函核定。 (四)自費或非動支本府經費因公出國案件,授權由各機關學校核定;至赴大陸地區從 事與業務相關活動或工作及隨同進修單位進入大陸地區等案件,由本府各一級機 關及區公所,擬具本府核復函核定。 (五)個人事由申請出國及赴大陸地區案件,均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簡任第十 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 點」之規定程序辦理,並應敘明前往國家及事由於事前報經機關首長核准。其利 用假日赴大陸地區者亦同。 本府各機關,如基於業務需要,而就假日出國另為規定者,從其規定。 (六)本府各機關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之公務員、警 監三階以上之警察人員因個人事由申請赴大陸地區案件,均依「公務人員請假規 則」及「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之規定程序辦 理,經各一級機關暨區公所簽奉市長核可後,擬具府函送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始得進入大陸地區。 (七)動支本府經費出國或赴大陸地區案件,應將核復函副知本府主計處、人事處及研 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等相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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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5-2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臺北市政府(98)府授人三字第09830896700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