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八、配售之樓層及位置,除左列規定得優先選擇外,餘均公開抽籤決定。 (一)原配借住戶住一樓或原眷舍為平房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有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八款及第 十二款以外各款所定情事,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2-07-2002
臺北市政府市有房地新建或改建公教住宅配售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7 年 03 月 05 日
中華民國87年3月5日臺北市政府(87)府人住字第8701292900號函修正發布第8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