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本局暨所屬各醫療院所辦理食品衛生稽查、醫政管理、藥政管理、醫療器材或藥品採購 等非主管人員由本局及各醫療院所人事單位依照府頒升遷考核執行要點予以考核評分後 ,送由本局人事室,依積分高低排定名次,採公開選填方式辦理輪調,但選填原任職機 關者不得選填原任職務。 前項輪調作業於每年十一月開始,其輪調生效日期以次年一月一日為原則。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2-2007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暨所屬醫療院所職務輪調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2 月 08 日
中華民國88年2月8日臺北市政府(88)府人二字第8800811800號函修正第5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