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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2-05-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4 月 29 日
中華民國88年4月29日臺北市政府(88)府人三字第8802010401號函修正發布第10點
  • 一、本市市政中心大樓設值日官二人,由本大樓合署辦公各機關編制內男性職員輪值(正副 首長、幕僚長除外)。
  • 二、本市市政中心大樓合署辦公以外所屬各機關之值日(勤)除正副首長、幕僚長外,以編 制內之男性員工輪值為原則。如確因業務需要或受員額所限,得以女性員工參與日間之 值日(勤),夜間仍由男性員工值日(勤)。至值日(勤)人數及對象(員或工),由 各機關視實際狀況及需要,自行衡酌決定。
  • 三、值日(勤)時間,原則上自當日上午九時起至翌日上午九時止,並以每日上午九時為交 接時間,惟各機關亦得視實際狀況及需要,自行衡酌決定值日(勤)之時數。又值日人 員於辦公時間內,仍應在原工作崗位辦理原有職務工作。無論於辦公時間內或辦公時間 外值勤,均不得擅離,違者視情節之輕重,予以記過以上之處分。
  • 四、本市市政中心大樓暨府屬各機關值日(勤)人員,由人事單位(處室)按月排定輪值, 報奉機關首長核定實施。
  • 五、輪值人員,如另奉派公差或奉准給假,應由事先排定之候補人員遞補。
  • 六、各機關首長對值日情形,應隨時查察。
  • 七、本市市政中心大樓值日官,對府屬各級機關值日人員,負有監督之責,並適時實施電話 查勤。
  • 八、值日(勤)人員之職責: (一)辦公處所水電使用情形之巡察及各項設施之安全維護。 (二)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值日(勤)人員(查勤)工作。 (三)值勤警衛之監督及風紀之糾察。 (四)有關急要情況及特殊實發事件之通報與處理。 (五)辦公時間外臨時事件之處理、公文簽收、及便民案件之受理。 (六)來賓(市民)之接待。 (七)處理長官交辦事項。
  • 九、值日(勤)人員於職責範圍內應行處理事項,應隨時處理,並紀錄於值勤紀錄簿。非職 權所及者,應視事務之性質適時陳報機關首長,通報有關單位主管處理。如遇緊急或特 殊事故,除立即會同或通知政風單位作必要之處理外,並應陳報機關首長,通報有關單 位及上級機關值日人員。
  • 十、本市市政中心大樓值日(勤)人員應於退值後一個月內補休。如因公務需要無法於一個 月內補休時,得由機關首長專案核准於三個月內在不影響機關業務原則下准予依次補休 ,逾期即視同放棄(不得再要求補休或改發加班費),其補休規定如左: (一)星期一至星期五值日人員補休半天。 (二)星期六值日人員補休一天。 (三)星期日及例假日值日人員補休一天半。 市政大樓以外機關得就其輪值情形參照前項規定辦理。
  • 十一、值日(勤)人員,不分職員或工友,均依職員之支給標準,由各機關依規定發給值日 費。
  • 十二、值日(勤)室應具有左列各項設備及資料: (一)值日(勤)工作紀錄簿(格式請參照附件自行設計)。 (二)電話一具及本府各機關電話一覽表。 (三)本機關首長及單位主管住址與電話一覽表。 (四)當月輪值表。 (五)寢具與其他必要設備。
  • 十三、值日(勤)工作紀錄簿,應於每日交接後,送人事單位轉陳機關首長核閱。
  • 十四、值日(勤)室設備由秘書(總務)單位妥為準備,經常檢查,並按日派工清掃,保持 整潔。
  • 十五、本府所屬各機關,除業務性質特殊者,得依據本規定事項,參酌業務需要,訂定本機 關值日(勤)規定,報府核定後施行外,其餘均適用本規定。
  • 十六、各級學校由教育局參照本規定事項原則,訂定值日規定。
  • 十七、本府所屬各機關自訂值日(勤)規定者,一律定名為「(全銜值日(勤)規定事項) 」。
  • 十八、本值日(勤)規定事項,自發布之次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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